关于申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企业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机动车一、二类维修企业:
为做好龙岗区管辖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深圳市经济特区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实施办法》(深府令[2007] 168号)、《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做好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08]1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具备符合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资质的条件:
1、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2、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须配备计量设备和尾气排放专项检测设备(注:登记表内第四、五、七、八项设备仪器允许外协,但要上报维修设备外协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3、有必要的技术人员。配备至少一名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在职在位持证上岗)。
4、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维修企业服务质量承诺、机动车“二级维护”作业项目、机动车维修工时及费用定额标准。
5、在2008年度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中的优良及AAA企业。
6、网络信息系统齐全企业。
二、备案登记的程序
1、由申报强制维护企业填报《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交至龙岗交通运输局交通大厦405室。联系电话:28922629 申报截止日期2010年3月19日,过期不予登记。登记表可在龙岗交通运输协会网站下载(http://www.sljtxh.com/)或者到龙岗交通运输局405室领取。
2、根据一、二类申报维护企业备案登记情况,龙岗交通运输局管理部门按照机动车整车维修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实,核实后按季度上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安全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委管理部门在同一季度内审核汇总后统一将符合条件的强制维护企业名单通过市交通运输委网站(http://www.sztbgov.cn)及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强制维护企业应当遵守的基本规定
1、应当依法配备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所必须的相关检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
2、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进行规范操作,使维修后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稳定并达到规定标准。对强制维护竣工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达到合格要求,并出具《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在右下方注明(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
3、应当对排气污染防治专项维修的机动车维修日期、车辆号牌、车型、总驶里程维修项目、结算清单、检测报告、竣工出厂合格证、深圳市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通知书等有关记录一并装订建立机动车维修技术档案,保存期为一年。
4、核准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与强制维护的企业,对在用机动车强制维护期间,若有违规操作,不具备符合强制维护要求的,由龙岗交通运输局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取消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强制维护企业资格。
特此通知